Salta al contenuto principale
Studio Legale PiermartiniCorso della Repubblica 19, 47121 Forlì
菜单

行政法与对公共行政机关的诉讼

层级申诉、大区行政法院(TAR)、国务委员会、第 689/1981 号法律的处罚、许可、特许、征收。企业与公共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

当行政处分影响经营或权利时

企业与公共行政机关的关系由一系列直接影响经营的行政处分构成:商业许可被拒绝或撤销、市政府在 ASL(地方卫生机构)核查后发布的停业令、财政警察关于非法用工的笔录、建设许可的否决、被排除出招标程序。对于公民个人,主要战线则是行政处罚——道路交通法、市政法规、特别法——以及影响驾照、居住、个人许可的处分。

在这两种情形下,制度的特点都是起诉期限短促、管辖权划分僵硬:必须精准确定正确的救济途径,因为错误——本应由 TAR 管辖却向普通法院起诉,或者相反——往往导致保护的丧失。本所为罗马涅地区的企业、专业人士、小企业主及公民个人处理与公共行政机关的关系,从程序内对质到行政法院及普通法院的诉讼。

文件查阅与普遍性公民查阅

第 241/1990 号法律第 22 条及以下条文规定的行政文件查阅——以申请人具有直接、具体、现实的利益为条件——以及第 33/2013 号立法令引入的普遍性公民查阅(即所谓"意大利 FOIA"),后者允许在不具有特定利益的情况下知悉行政机关持有的文件,常常是辩护策略的第一步。完整了解导致行政处分的文件,是有效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

本所协助提出查阅申请、把握三十日的答复期限,并在遭拒绝或沉默时依《行政诉讼法典》第 116 条向 TAR 提起该条规定的特别加速程序。两种制度的区分——文件查阅要求特定利益,公民查阅则面对更广泛的对抗利益与更严格的限制——须逐案评估。

层级申诉与向共和国总统的特别申诉

意大利的制度保留了两种与 TAR 诉讼并行的行政救济:层级申诉(第 1199/1971 号总统令),可在三十日内就非终局性行为向上级机关提出;以及向共和国总统的特别申诉,可在送达后一百二十日内就终局性行为提出,与司法诉讼互为替代。

向国家元首的特别申诉——由国务委员会以咨询职能审理,并以效力等同于判决的总统令作出裁决——在费用(统一缴费减少)和时长方面具有优势,但意味着放弃按照行政诉讼加速机制申请中止执行的可能,且与司法诉讼之间适用严格的择一制度。工具的选择需要对案件作事先评估,尤其是在特别申诉传统上较为常用的领域。

向 TAR 与国务委员会的诉讼

向大区行政法院的起诉须在行政处分送达或完全知悉后六十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适用加速程序的领域(公共采购、移民、查阅、部分选举事项)期限减半。依《行政诉讼法典》第 55 条的中止执行申请——合议庭普通程序,或在极端紧急情形下依第 56 条的独任程序——可在实体裁判作出前阻却处分的执行。

本所的工作包括:事先核查行政管辖权;分析处分的理由,查找典型瑕疵(无权限、违反法律、权力滥用及其各种表征——调查不充分、不合逻辑、目的偏离、差别待遇);起草起诉状、追加理由及向国务委员会的上诉状。在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行政法院(博洛尼亚)进行的诉讼是涉及罗马涅地区大多数行政处分的通常管辖法院,法律将职能管辖赋予拉齐奥大区行政法院的情形除外。

行政处罚(第 689/1981 号法律):向治安法官或法院的异议

市政府、省督府、监管机构及其他机关作出的大部分行政罚款适用第 689/1981 号法律的一般制度:可在笔录送达后三十日内提交辩护意见,并可在处罚令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治安法官(Giudice di Pace)或法院提出异议,管辖依第 150/2011 号立法令第 6 条按事项与标的额划分。

本所协助事先评估异议的依据——结合告诫期限、笔录的理由及被指事实的证据——并代理诉讼。该领域涵盖道路交通处罚(其异议的特别规则见第 150/2011 号立法令第 7 条)、建筑处罚、废弃物处罚、劳动监察署的处罚、SIAE 的处罚以及地方税务行政处罚。

SIAE、财政警察、ASL、市政府的处分

笔录的形式合规性、对意大利居民一百五十日送达期限的遵守(第 689/1981 号法律第 14 条)、理由的正确性以及指控实体前提的存在,是为收到监管机构处分的企业或公民辩护时反复出现的主题。本所处理的事务包括:

与技术专业人士——会计师、劳动顾问、测量师、建筑师——的协作是持续性的,尤其是在辩护需要补充技术文件的阶段。

征收与公共用益权

第 327/2001 号总统令规定的公益征收程序分为先后衔接的阶段——公益宣告、征收令、补偿金的确定——每一阶段均有相应的救济可能。管辖权在行政法院(处分的合法性)与普通法院之间划分,补偿金的确定尤其归上诉法院管辖。公共用益权(usi civici)事项由大区专员公署及普通法院处理,具有特定的查证特点。本所代理涉及罗马涅地区的相关程序,特别注意救济时限与补偿金的量化。

公共雇员的纪律程序

公共雇员所处的纪律制度虽因劳动关系的"私法化"而大部分归劳动法官管辖,但在程序阶段(第 165/2001 号立法令第 55 条及以下条文)、纪律程序办公室(UPD)的组成方式以及告诫与结案的不变期限方面,仍保留特定的公法属性。本所协助公共雇员参与程序阶段、在 UPD 的听证及其后在法院的诉讼。对于武装部队、国家警察及军事化建制队伍的人员——其劳动关系完全保留公法属性、纪律制度自成体系——请参阅专门页面。

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采购法

中小企业参与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的事项,现由《公共合同法典》(第 36/2023 号立法令,2023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施行)规定。该领域起诉期限缩短(三十日),适用加速程序(《行政诉讼法典》第 119 条与第 120 条),并存在与程序各阶段相关的特定瑕疵类型。本所代理本地区中小企业处理因被排除、合同授予第三方及招标程序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在项目复杂程度需要时与外部技术顾问协作。

本所的工作方法

首次会面用于厘清案情并分析行政处分及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本所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出具书面的业务费用预估。

本所为独立执业律所:客户与律师本人直接对接。对最适当救济的评估——自我纠错申请、层级申诉、特别申诉、向 TAR 的司法诉讼——是咨询的固有组成部分,先于诉讼工具的选择。当企业另有其他领域的技术顾问时,协作贯穿程序的全程。

相关领域

初次沟通

如需就您的情况进行初次沟通,您可以通过 WhatsApp 联系本所,或使用联系表单。首次会面旨在厘清案情,并在适当情况下,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确定书面的活动费用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