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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争议

税务稽查、缴款通知异议、税务司法法院诉讼、强制征收、过度负债危机。

当企业收到税务质疑时

在列入征收名册之前送达的友好通知、财政警察(Guardia di Finanza)的查证笔录、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发出的对质邀请、在失权期限临近时送达的核定通知书——这些都是企业家往往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面对一项直接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国库主张的时刻。在大多数情况下,自行政阶段起及时且技术上严谨的应对,正是有限度的了结与多年诉讼之间的分水岭。

本所为罗马涅地区的个体企业、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专业人士在与税务行政机关关系的各个阶段提供协助:从程序内对质到税务司法法院(Corti di Giustizia Tributaria)的辩护,从缴款通知的处理到执行异议,直至面向门槛以下债务人的过度负债危机化解程序。

工作方法首先着眼于证据,其次才是诉讼:每一项质疑都逐份文件加以解读,重建行政机关真正查明的事实与仅属推断或推定的部分。本所将这一方法运用于税务争议,其渊源是本所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学术训练,以及以辩护制度为题的博士研究。

税务核定与程序内对质

事前对质的规范框架经 2022-2024 年税制改革深度修订。《纳税人权利章程》新增的第 6-bis 条(第 212/2000 号法律,经第 219/2023 号立法令修改)将对质义务普遍化适用于重要的征税行为,法定排除情形除外。提交反驳意见的期限以及就对质结果作出强化说明理由的义务,使行政阶段成为构建辩护的首要场所。

本所在这一阶段的协助包括:分析税务机关通知的行为草案,以文件重建纳税人的状况,撰写辩护意见书,并在适当时参加口头对质。协商认定(第 218/1997 号立法令)、服从认缴与和解仍是应当从经济与诉讼双重角度评估的纠纷化解工具,须权衡减轻处罚的影响与提起诉讼的可持续性。

对于以推定为基础的核定——行业研究、可靠性综合指数(ISA)、依据第 600/1973 号总统令第 32 条进行的银行账户核查、收入推算法(redditometro)——辩护集中于书面反证及对推定机制的质疑,该议题如今亦受第 546/1992 号立法令第 7 条第 5-bis 款引入的举证责任规则之判例演进的影响。

税务司法法院诉讼

一审与二审税务司法法院(依第 130/2022 号法律由原税务委员会更名而来)是该领域的法定管辖法院。起诉须在行为送达后六十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先行提出协商认定申请,该期限可再中止九十日。

协助内容包括:撰写起诉状;当诉讼期间的分期征收危及企业经营时,依第 546/1992 号立法令第 47 条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庭审辩论;以及在适当情形下,对不超过法定标的额的争议启动独任法官程序。本所亦代理在二审税务司法法院的上诉程序。

第 546/1992 号立法令第 48 条及以下条文规定的一审、二审司法和解,将结合处罚减让利益与诉讼剩余的不确定性,逐案作为提前终结的选项加以审查。

缴款通知、送达瑕疵与异议

由征收机构(今为税务征收局,Agenzia delle Entrate-Riscossione)发出的缴款通知,往往是纳税人在事隔多时后才得知其从未实际知悉之主张的场合。前提行为(核定通知书、INPS 扣款通知、地方机构的税务强制令)的送达瑕疵仍是主要的辩护路径,并辅以在后续阶段已经成就的时效与失权抗辩。

本所协助纳税人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就其管辖范围内的税种向税务司法法院起诉;就非税债权依《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和第 617 条向普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行为异议;就缴款通知送达后发生的瑕疵依第 615 条提出异议。在管辖权划分高度碎片化的领域,准确确定受诉法院与诉讼类型本身即是辩护工作。

法定抵押、征收机构的查封、强制征收

征收机构的保全与执行措施——车辆行政扣押、依第 602/1973 号总统令第 77 条登记法定抵押、依第 602/1973 号总统令第 72-bis 条对银行账户、工资及商业债权实施第三人处查封——对企业的运营产生直接影响。

本所的工作包括:核查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金额门槛、事先通知、前提行为送达的合规性);在抵押违法时提起注销之诉;申请行政或司法中止;对查封提出异议;以及协商分期付款,以促成被冻结款项的解付。

"债务清理"(rottamazioni)、优惠性了结、分期付款

对已移交征收的税务负担的优惠性了结措施——通常称为"rottamazioni"(债务清理)——以及第 602/1973 号总统令第 19 条规定的各类分期付款(普通与特别),不应抽象评估,而应结合纳税人的整体债务敞口及其履行计划的能力加以考量。分期资格的丧失将导致对剩余债务重新启动执行措施:事先进行可持续性的技术评估,并在企业是本所客户时与危机化解的替代方案一并考虑,胜于仓促选择短期内负担最轻的了结方式。

过度负债危机

对于不适用主要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消费者、专业人士、门槛以下企业主、农业企业主、创新型初创企业——《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第 14/2019 号立法令)在第 65 条及以下条文规定了三种化解程序:消费者债务重组、小型和解(concordato minore)与受控清算。

当税务债务构成负债的主要部分时,这些程序可在法定条件下、经危机化解机构(OCC)与法官审查,实现税务债务的削减——包括在受偿能力范围内的优先债权——并最终获得债务免除。本所协助评估程序准入、准备文件、与主管 OCC 对接以及司法阶段的代理。

税务犯罪

税务犯罪的刑事门槛(第 74/2000 号立法令)——欺诈性申报、不实申报、漏报、未缴增值税及代扣税款、不当抵扣、欺诈性逃避纳税——往往导致与行政诉讼并行的刑事程序。两个维度须协调处理,并须考虑与清偿税务债务相关的不可罚事由及减轻情节(第 74/2000 号立法令第 13 条),以及刑事既判力对税务程序的影响。税务刑事程序中的辩护请参阅企业刑法专页。

本所的工作方法

首次会面用于厘清案情并分析文件。在此基础上,本所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出具书面的业务费用预估,列明费用项目与阶段划分。

本所为独立执业律所:客户与律师本人直接对接。文件分析始终先于诉讼策略的选择:对纠纷化解与诉讼外替代方案——协商认定、和解、优惠性了结、分期付款、危机化解——的评估是咨询的固有组成部分,而非诉请被驳回后的退路。

本所将律师在司法警察任职期间积累、并经以辩护制度为题的刑事诉讼程序博士研究所巩固的证据严谨性运用于税务争议:以刑事领域所要求的文件核验与证据稳固的方法,重建税务事实。

相关领域

税务争议与本所处理的其他领域有诸多交集,特别是:

初次沟通

如需就您的情况进行初次沟通,您可以通过 WhatsApp 联系本所,或使用联系表单。首次会面旨在厘清案情,并在适当情况下,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确定书面的活动费用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