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法并非只在非常事件中才出现的遥远可能。它是一种结构性风险,伴随企业生命的每个阶段:会计年度结束后财政警察的核查、INPS 或 INAIL 的稽查、与供应商的纠纷演变为刑事告诉、竞争者向检察院的举报、突然出现的财务危机状态、工作场所事故、与公共行政机关的招标程序、依第 231/2001 号立法令更新组织模式。
企业家收到的第一个消息——侦查告知书、文件调取要求、搜查令的执行——会中断企业的正常运营,并要求迅速作出程序上的抉择。最初四十八小时内作出的决定(交出什么、陈述什么、哪些行为应实施或暂停)将左右整个程序的后续走向。因此,本所推崇非临时性的工作方式:对企业的刑事协助需要事先了解其组织架构、职能授权、文件流转及现行合同关系。
本所为个体及法人企业、管理与监督机关成员、监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犯罪被害人在程序的每个阶段提供协助:从初步侦查到庭审,从特别程序到上诉,直至执行阶段及财产预防程序。业务还包括程序前阶段,即预防性辩护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391-nonies 条)与内部刑事合规审计。
税务犯罪(第 74/2000 号立法令)
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立法令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落实税制改革授权的第 87/2024 号立法令),规定了企业刑事诉讼中发生率最高的罪名:使用虚开发票或其他不存在交易凭证的欺诈性申报(第 2 条)、以其他手段实施的欺诈性申报(第 3 条)、不实申报(第 4 条)、漏报(第 5 条)、虚开发票(第 8 条)、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第 10 条)、未缴代扣税款(第 10-bis 条)、未缴增值税(第 10-ter 条)、不当抵扣(第 10-quater 条)、欺诈性逃避纳税(第 11 条)。
协助覆盖程序的全过程:从税务核查阶段的对质,到刑事程序与税务程序之间关系的处理(特别关注 2024 年引入的第 74/2000 号立法令第 21-bis 条的排除效力),再到评估因清偿税务债务而适用不可罚事由(第 13 条)及减轻情节的可能。以等值没收为目的的预防性扣押——税务程序中的常见做法——需要及时提出保全救济,并仔细核查犯罪所得的数额。
公司犯罪(《民法典》第 2621 条及以下条文)
该领域经第 69/2015 号法律深度革新,涵盖:非上市公司(《民法典》第 2621 条)与上市公司(第 2622 条)的虚假公司信息披露、轻微情节(第 2621-bis 条)、审计师报告或通讯中的虚假信息(第 2624 条,现并入第 39/2010 号立法令)、妨碍监督(第 2625 条)、违法分配利润与公积金(第 2627 条)、对自有股份的违法交易(第 2628 条)、损害债权人的交易(第 2629 条)、未披露利益冲突(第 2629-bis 条)、财产背信(第 2634 条)、因收受或承诺利益的背信(第 2635 条)、私营部门贿赂及相应教唆、操纵市场(第 2637 条)、保护监管职能的罪名(第 2638 条)。辩护要求同时精通公司民事制度与刑法上构成要件的技术分析。
破产犯罪与企业危机犯罪(第 14/2019 号立法令)
《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重新调整了原《破产法》中的罪名体系:财产型、文件型及偏颇清偿型欺诈破产(《法典》第 322-323 条);普通破产(第 323 条);滥用信贷(第 325 条);协商化解及和解程序中的犯罪(第 341 条及以下条文)。新架构——其中《民法典》第 2086 条的"适当组织体系"及预警工具具有重要意义——影响普通破产的主观可归责性,并要求董事对经营决策留下可资证明的文件记录。本所协助董事、监事、清算人及管理人,以及撤销之诉与责任之诉的第三方被告。
针对公共行政机关的犯罪
典型与非典型受贿、司法行为中的受贿、不当诱使给予或承诺利益(《刑法》第 319-quater 条)、索贿、贪污公款、滥用职权(2024 年改革后的现行规定)、非法影响力交易(第 346-bis 条)、妨碍招标自由及承包人选择程序(第 353 条、第 353-bis 条)等罪名,要求在与招标机关、监管机构、公共特许主体的往来中保持特别审慎。辩护必然与行政层面的分析相结合(反黑手党禁令、排除投标资格、ANAC 不良记录登记)。
实体的犯罪责任(第 231/2001 号立法令)
法人实体须就高层人员或下属为其利益或优势实施的前提犯罪直接承担责任,处以罚金及禁止性处罚。前提犯罪的清单不断扩展,如今包括针对公共行政机关的犯罪、计算机犯罪、公司犯罪、市场滥用、违反工伤预防规范的过失致死与过失致伤、环境犯罪、自洗钱、税务犯罪、走私犯罪等。本所的工作在两个层面展开:在刑事诉讼及禁止性保全措施适用程序中为实体辩护;以及组织与管理模式的起草、更新与测试等顾问业务,并在信息流转与核查活动中协助监督机构(Organismo di Vigilanza)。
财产犯罪与洗钱犯罪
诈骗(《刑法》第 640 条)及加重诈骗、侵占(第 646 条)、收受赃物(第 648 条)、洗钱(第 648-bis 条)、使用非法来源资金(第 648-ter 条)及自洗钱(第 648-ter.1 条)是涉及企业经营的程序中常见的罪名,尤其在集团内部交易、债权转让、跨境资金流转的场合。辩护需要对资金来源、前提犯罪与被指控交易之间的因果联系、行为的具体欺骗性程度进行细致分析。
劳动安全
因违反工伤预防规范而加重的过失致死(《刑法》第 589 条)与过失致伤(第 590 条)指控,结合第 81/2008 号立法令,涉及雇主、高管、主管人员、预防服务负责人、安全协调员、设计者与发包方。授权链条的重建、风险评估文件的形式与实质核查、对被指控的不作为在具体情形下可期待性的审查,构成辩护的关键环节。此外还有第 231/2001 号立法令第 25-septies 条规定的实体责任。
被害人的保护
企业经常处于被害人地位:合同诈骗、员工或合作者实施的侵占、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泄露商业秘密、具有刑事意义的不正当竞争、商标假冒、计算机欺诈。协助内容包括撰写刑事告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启动支持私方控诉的辩护性调查,以及通过意见书与有据可查的证据材料与检察官保持沟通。
本所的工作方法
本所的工作建立在自第一阶段即确立的证据严谨性之上。每项指控均被分解为其构成要素,并通过文件核验、电子数据流的审查、依《刑事诉讼法》第 391-bis 条及以下条文以辩护性调查形式听取知情人员陈述、以及根据具体争议焦点(thema decidendum)选任的当事人技术顾问(会计、信息技术、安全工程)加以重建。
律师作为司法警察长期任职的经历,在辩护层面转化为预判检察官取证逻辑的能力:理解控方将寻找哪些材料、将委托哪些鉴定、将试图构建怎样的叙事。与这一经验相辅相成的是对辩护制度的系统研究——以辩护性调查为题的博士研究(博洛尼亚大学 Alma Mater Studiorum,2015 年),为具体案件中运用的调查方法提供支撑。
本所与客户保持直接联系,没有中间环节:每份文书均由律师本人撰写,每次庭审均由其本人出庭。对于专业技术需求(商品鉴定、电子取证、企业估值),本所与经证实独立的顾问保持稳定合作。
相关领域
初次沟通
如需说明具体情况并共同评估辩护或顾问介入的必要性,可与位于弗利 Corso della Repubblica 19 号的本所预约会面,联系方式见联系方式页面。首次会面用于厘清事件经过并界定可能的委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