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需要一个稳定的法律顾问时
企业的生命周期由一系列产生长期法律效力的决策构成:签署一份多年期供货合同、新股东的加入、向客户授予信用额度、重新协商一笔融资、转让一个营业分支。在上述每一个环节,文本起草的技术质量以及对异常情形下可用救济手段的认知,都直接影响结果的稳固程度。
本所为罗马涅地区的个体企业与资合公司提供合同与公司事务的日常管理、商事诉讼以及执行与债权追收程序方面的协助。本所亦协助企业开展《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第 14/2019 号立法令)规定的危机管理路径,从协商化解到严格意义上的破产程序。
本所明确的目标不是诉讼,而是通过按交易实际风险量身定制的合同条款预防诉讼;当诉讼不可避免时,则通过证据导向的管理,向客户提供对前景的现实评估。
企业合同事务
企业合同的起草与审查——买卖、持续供应、服务承揽、商业代理、经销、销售特许、特许经营(franchising)、网络合同、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条款——是事前干预空间最大的业务。管辖法院条款、停止条件与解除条款、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hardship)的安排、违约金、付款担保、独家条款与最低保证条款,均须依交易类型及双方的实际谈判地位加以校准。
如今须特别关注的有:代理合同(《民法典》第 1742 条及以下条文与集体经济协议),涉及终止补偿金、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条款及保付义务(star del credere)等方面;第 129/2004 号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结合《民法典》第 1341 条相关判例的 B2B 供货合同中的责任限制与风险转移条款。
本所亦协助谈判与审查由对方起草的合同。这一介入的效果往往超出企业家的预期:对规模更大的供应商或客户拟定的"标准"条款进行分析,常能在不损害商业谈判的前提下重新平衡风险分配。
商事与公司诉讼
企业之间的诉讼有其自身的动态:经济利害、维护现有商业关系的必要性、对经营的时间影响,往往使得在立即起诉之前优先审查诉讼外途径——催告函、协助式谈判、第 28/2010 号立法令第 5 条所列事项的强制调解、合同约定的仲裁——更为可取。
本所的协助包括:企业合同纠纷(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股东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公司诉讼(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民法典》第 2392-2395 条规定的责任之诉、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不正当竞争(《民法典》第 2598 条)及与工业产权顾问协作的商标保护诉讼;以及具有商事性质的对公共行政机关的诉讼。
当受诉法院或案件领域需要更为特定的能力时——企业法院(Tribunale delle Imprese)、国际争议——协助将与受信任的同行协作开展,而客户关系的统筹始终由本所掌握。
商业债权追收、支付令、异议
商业债权追收是中小企业最常委托的业务。典型流程——履行催告、在相关领域需要时尝试协助式谈判或调解、依《民事诉讼法》第 633 条及以下条文申请支付令、送达支付令、在未提出异议时强制执行——须根据债务人的预估偿付能力加以校准:对无力清偿的对象取得支付令是一笔没有回报的成本。
对债务人客户的事先分析(商事登记与不动产查询、可能存在的不利登记、财务困境信号)通常先于诉讼行动的选择。在具备书面证据条件时,依《民事诉讼法》第 642 条的先予执行可使执行先于可能的异议结果。
本所亦在追收的被动一方提供协助:当债权在是否存在或数额上有争议时,对支付令的异议须在送达后四十日的不变期限内提出,并应自始围绕实体审理所需的证据材料加以构建。
动产与不动产执行、第三人处扣押
执行活动——动产查封、不动产查封、依《民事诉讼法》第 543 条的第三人处扣押——要求把握时机并准确锁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债务人债权(银行账户、应收账款、租金)的第三人处扣押往往是针对违约企业家最有效的工具,而不动产执行耗时较长,须结合净变现价值与费用及优先受偿债权加以评估。
本所在执行关系的双方均提供代理: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的选择到参与分配;为被执行的债务人,依《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提出执行异议、依第 617 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依第 495 条申请查封转换,并在执行威胁企业持续经营时评估替代方案。
破产程序
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的《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全面取代了 1942 年的《破产法》,重新划定了危机与破产管理工具的版图。
司法清算(《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第 121 条及以下条文)是取代原破产程序、适用于处于破产状态的门槛以上商事企业的程序。本所协助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债权表提出异议、应对管理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并核查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协助企业家事先分析程序前提、评估替代路径并处理程序的个人后果。
预防性和解(concordato preventivo),今分为持续经营和解与清算型和解(《法典》第 84 条及以下条文),以及债务重组协议(第 57 条及以下条文)——包括扩展效力协议与简化协议等不同形态——仍是经法院核准、用于预防破产的协商工具。经认证的重整计划(第 56 条)则是纯粹的诉讼外工具,无需司法介入即可对付款及处分行为产生保护效力。
危机协商化解
危机协商化解(《法典》第 12 条至第 25-quinquies 条)于 2021 年以应急方式引入、其后并入《法典》,如今是当企业出现使危机或破产成为可能、但仍有重整余地的资产或经济财务失衡信号时首先应评估的工具。
准入通过商会管理的全国电子平台进行,并任命一名独立专家协助企业家与债权人谈判。该程序经法院许可可获得:财产保护与保全措施、举借优先受偿融资的许可、增资义务及解散事由适用的中止。结果可以是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达成具有《法典》第 56 条效力的协议、签署债务重组协议,或启动以清算财产为目的的简化和解。
本所协助企业家评估准入、准备平台所需文件、与受任专家对接并主持与债权人的谈判。
门槛以下企业主的过度负债危机
对于未同时超过《法典》第 2 条第 1 款 d) 项规定的规模门槛(资产、营业收入、负债)的企业,仍适用《法典》第 65 条及以下条文规定的过度负债危机化解程序:小型和解、消费者债务重组、受控清算。这些工具对陷入困境的农业企业主、小型商事企业主、手工业者及专业人士意义重大,并在法定条件下使诚信债务人获得债务免除。
认证、企业转让、债务重组
企业的非常规交易——企业或营业分支的转让与租赁(《民法典》第 2555 条及以下条文,劳动方面适用第 2112 条)、出资、合并、分立——需要事先核查税务(第 472/1997 号立法令第 14 条关于受让人连带责任)、社保及诉讼方面的未决事项,并配备适当的财产担保条款(陈述与保证、补偿、第三方托管/escrow),以分配已显现及潜在的风险。
银行及商业债务重组、延期偿付协议、经专业认证的结构化还款计划、物保与人保的重新协商,是本所与认证师及客户的企业顾问协作开展的业务。
本所的工作方法
首次会面用于厘清状况并审查文件。在此基础上,本所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出具书面的业务费用预估,列明费用项目与阶段划分。
本所为独立执业律所:客户与律师本人直接对接,策略与文书均由其亲自负责。当特定阶段需要协作律师介入时——辖区外的庭审、高度特定的领域——人选事先与客户商定,客户关系的统筹始终由本所掌握。
对诉讼外替代方案——催告、谈判、调解、协商化解——的事先分析始终先于诉讼的提起。本所将律师在司法警察任职期间积累、并经以辩护制度为题的刑事诉讼程序博士研究所巩固的证据严谨性运用于商事诉讼与破产程序:以刑事领域所要求的方法处理经济事实的文件重建与证据的稳固。
相关领域
初次沟通
如需就您的情况进行初次沟通,您可以通过 WhatsApp 联系本所,或使用联系表单。首次会面旨在厘清案情,并在适当情况下,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确定书面的活动费用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