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告知依据 2012 年 12 月 31 日第 247 号法律(律师职业制度新规)第 13 条第 5、6 款,以及 2014 年 3 月 10 日第 55 号部令(律师职业报酬核定参数条例,经 2018 年 3 月 8 日第 37 号部令及 2022 年 8 月 13 日第 147 号部令修改)作出。
最近更新:2026 年 6 月 4 日
1. 客户获得书面费用预估的权利
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第 5 款,律师在受任之时,且在客户提出要求的任何情况下,均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费用的可预见数额,并区分以下项目:
- 职业报酬(律师的酬金与费用);
- 垫付的实际开支(统一缴费、印花税票、送达费用等);
- 社保缴费(律师养老基金 Cassa Forense——报酬的 4%,依第 576/1980 号法律第 11 条可向客户收取);
- 税费(22% 的增值税——如适用——以及对扣缴义务人客户依第 600/1973 号总统令第 25 条的预扣税)。
费用预估的出具方式为:
- 免费;
- 采用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载体);
- 在受任之前;
- 应客户要求出具,但通常即使客户未明确要求亦会交付,以落实职业透明与诚信原则(《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 9 条)。
费用预估本身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职业委托关系仅在客户签署本所于首次会面后提交的书面委托建议时方告成立。
2. 报酬的确定标准
依据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第 2 款,律师报酬原则上在受任之时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双方自由确定,但须遵守职业尊严原则(《职业道德规范》第 25 条)。
在没有书面约定时,或在司法核定的情形下(第 794/1942 号法律第 14 条与第 28 条),适用 2014 年 3 月 10 日第 55 号部令(及其后续修改),其核定参数取决于:
a) 业务性质(民事、刑事、行政、税务诉讼;诉讼外业务;咨询);
b) 争议标的额(标的确定的案件)或实际复杂程度(标的不确定的案件或诉讼外业务);
c) 业务所涉的诉讼阶段(研究、起诉、调查和/或审理、裁判、执行);
d) 受诉司法机关(治安法官、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大区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依 2022 年 8 月 31 日第 130 号法律设立的税务司法法院等);
e) 所提供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与价值,并考虑所处理问题的新颖性、所起草文书的数量与复杂程度以及取得的结果。
第 55/2014 号部令列示的标准值可依该部令第 4 条的标准上浮至 80% 或下调至 50%。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上浮幅度可达 100%(针对难度特别大的调查阶段)或标准值上限的两倍(第 55/2014 号部令第 6 条第 1 款)。
作为参数核定的替代,本所亦可提议以下报酬确定方式:
- 固定包干金额(就全部服务或单个阶段约定的预定数额);
- 按小时计费(适用于持续性咨询或特别复杂的业务);
- 按标的比例计费(在《职业道德规范》第 25 条的限度内;第 247/2012 号法律第 13 条第 4 款明确禁止纯粹的胜诉分成约定(patto di quota lite),即约定报酬全部或部分由服务标的物或争议权益的一部分构成)。
3. 实际开支与垫付款
实际开支是律师为客户垫付、为履行委托所必需的费用。它们与报酬相区别,并在发票中单独列示,注明事由。
实际开支的主要类别如下:
| 项目 | 示例 | 规范依据 |
|---|---|---|
| 立案统一缴费(CU) | 民事案件、执行程序、异议、上诉立案应缴的税费 | 2002 年 5 月 30 日第 115 号总统令 |
| 书记处费用与印花税票 | 文书副本、证明、认证、立案登记单 27 欧元印花税票 | 第 642/1972 号总统令 |
| 送达与文书登记费用 | 通过法院执达室(UNEP)送达、通过认证邮箱(PEC)送达(免费)或邮政送达(回执挂号信) | 1994 年 1 月 21 日第 53 号法律 |
| 法院技术鉴定人(CTU)报酬 | 法官指定鉴定人的预付款与尾款 | 第 115/2002 号总统令第 8 条 |
| 鉴定人、授权私人侦探、当事人技术顾问(CTP)的报酬 | 法医检验、笔迹鉴定、会计鉴定、《刑事诉讼法》第 391-bis 条及以下条文的辩护性调查 | 顾问的职业收费标准 |
| 差旅费 | 前往弗利-切塞纳辖区以外的司法机关,按 ACI 表及第 55/2014 号部令第 27 条的参数计算 | 第 55/2014 号部令第 27 条 |
| 代收送达地址费用 | 支付给案件系属法院所在地代收送达同行的报酬 | 与代收送达律师的约定 |
实际开支由客户在受任之时或其后按约定方式预付;未预付时,本所保留不开展需要垫付开支之业务的权利。
4. 国家费用援助
经济困难的公民——其 IRPEF 应税收入不超过每年 12,838.01 欧元(该门槛由 2023 年 5 月 10 日部令更新,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适用——金额会定期调整)——可依据 2002 年 5 月 30 日第 115 号总统令(第 74-141 条)申请国家费用援助,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审计、税务诉讼及非讼事务。
本所协助核实收入条件,并向主管律师公会理事会(民事、行政、审计、税务事项)或承办法官(刑事事项)准备和提交援助准入申请。
操作层面的内容请参阅本网站的专门页面。
5. 强制调解与 ADR
就某些事项而言,依据 2010 年 3 月 4 日第 28 号立法令(及其后续修改,最近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第 149 号立法令——Cartabia 改革)进行调解尝试是司法请求的受理条件。具体而言,第 28/2010 号立法令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下列事项的争议须先行调解:
- 公寓共有;
- 物权;
- 分割;
- 遗产继承;
- 家族协议;
- 租赁;
- 使用借贷;
- 企业租赁;
- 医疗及卫生责任损害赔偿,以及通过报刊或其他公开方式实施的诽谤的损害赔偿;
- 保险、银行及金融合同;
- 隐名合伙;
- 联合体(consorzio);
- 特许经营(franchising);
- 承揽(opera);
- 网络合同;
- 持续供应;
- 人合公司;
- 分包供应。
在上述情形下,第 28/2010 号立法令第 4 条第 3 款要求律师在受任之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可以利用调解程序,以及调解程序的进行构成受理条件的情形。本所在书面委托建议中履行该项告知义务。
同样,依 2014 年 9 月 12 日第 132 号法令(经第 162/2014 号法律转化)的协助式谈判,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争议以及不超过 50,000 欧元的任何名目付款请求的受理条件。
6. 付款方式与可追溯性
报酬与开支一律通过可追溯的方式结算:
- 银行转账至 Gabriele Piermartini 律师名下账户:
IBAN:IT26 C030 6913 2981 0000 0014 364
银行:Intesa Sanpaolo S.p.A.
BIC:BCITITMM
- 不可转让的银行支票或本票;
- 银行卡(POS——须预约)。
为遵守 2007 年 11 月 21 日第 231 号立法令第 49 条(及其后续修改),对于一次性或人为分拆为多笔、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0 欧元的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即便金额低于该数额,本所亦优先采用可追溯的支付方式,以保证最大程度的透明,并履行第 231/2007 号立法令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参见反洗钱页面)。
所有付款均由通过交换系统(SdI)开具的正式电子发票证明,收件代码为 M5UXCR1;客户无代码或认证邮箱(PEC)时,发票送达其在税务局门户网站的专属专区。
7. 与客户的沟通
本所依《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 27 条承诺持续告知客户委托事务的进展,并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回应信息请求:
- 在本所面谈(弗利 Corso della Repubblica 19 号);
- 电话联系:+39 338 285 0989(手机);
- 认证邮箱(PEC):
gabriele.piermartini@ordineavvocatiforlicesena.eu; - 电子邮件:
gabriele.piermartini@gmail.com; - 在约定平台上的视频通话。
弗利,2026 年 6 月 4 日
Gabriele Piermartini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