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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告知

本告知依据 2007 年 11 月 21 日第 231 号立法令(落实关于防止利用金融体系进行犯罪所得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的 2005/60/EC 指令)向客户作出;该立法令经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 90 号立法令(转化第四号指令——欧盟 2015/849)及 2019 年 10 月 4 日第 125 号立法令(转化第五号指令——欧盟 2018/843)修改,并落实全国律师协会(CNF)发布的技术规则及其反洗钱指引(最近一次更新经 CNF 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决议批准)。

最近更新:2026 年 6 月 4 日

1. 前言——律师属于负有义务的主体

依据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3 条第 4 款 c) 项,律师属于负有反洗钱义务的专业人士当其以客户名义或为客户实施任何金融或不动产性质的交易,以及当其协助客户筹划或实施下列交易时

a) 以任何名义转让不动产物权或经济活动;

b) 管理货币、金融工具或其他财产;

c) 开立或管理银行账户、存折及证券账户;

d) 为公司的设立、经营或管理筹组所需的出资;

e) 设立、经营或管理公司、实体、信托或类似法律主体。

依据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12 条第 2 款,该义务不适用于审查客户法律地位,或在司法程序中及与该程序相关地为客户进行辩护或代理的职责,包括就提起或避免程序的可能性提供的咨询,无论相关信息是在程序之前、期间还是之后获得。

概言之:反洗钱义务对诉讼辩护与代理业务以及关于是否提起司法程序的咨询不适用,而对上文 a)-e) 项所列的"非典型"职业活动(特别是:不动产、公司、税务、信托、财产管理交易中的协助)适用

2. 客户尽职调查(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17-23 条)

当委托事项落入反洗钱规范的适用范围(见第 1 节)时,本所律师将按以下方式对客户、实际受益人及经办人进行尽职调查

2.1 适用情形

尽职调查在下列情形下为强制性:

2.2 调查内容

尽职调查包括:

a) 识别客户及经办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税号,以及(法人)最新的商事登记摘录;

b) 依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20 条识别实际受益人,并——就公司而言——在商会设立的实际受益人登记册中核查(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21 条第 1-bis 款及 2022 年 3 月 11 日第 55 号部令);

c) 取得并评估关于职业关系目的与性质的信息(特别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所处的经济背景);

d) 在整个职业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持续监控,按照基于风险的方法(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17 条)定期更新已取得的信息。

2.3 风险等级

依据第 231/2007 号立法令附件及 CNF 技术规则的标准,每位客户均被赋予一个风险等级(低、中、高),考量因素包括:

当风险等级为时(例如: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居住于欧盟委员会依 2015/849 指令第 9 条认定的高风险第三国的主体、缺乏明显经济理由的复杂交易或金额异常巨大的交易),适用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24 条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2.4 客户应提供的信息

客户应依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22 条自负其责地提供使律师得以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所需的全部最新信息。不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时,律师有义务不建立职业关系或不履行服务(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42 条),并评估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在尽职调查中提供虚假数据,除构成民事不法行为外,还依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55 条第 3 款构成犯罪(六个月至三年监禁,并处 10,000 至 30,000 欧元罚金)。

3. 文件保存(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31 条)

本所律师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自职业关系终止或临时性服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十年

a) 尽职调查中取得的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税号、登记摘录、实际受益人声明);

b) 关于关系目的与性质的信息;

c) 与客户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的原件(或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印件)。

文件的保存方式确保在主管机关(财政警察——外汇警察特别支队、意大利银行下设的金融信息机构 UIF、司法机关、经济与财政部、CNF)提出要求时可及时调取,并确保资金流转的历史重建

反洗钱文件中包含的个人数据依照 GDPR 及国内法处理:处理目的、法律依据及数据主体的权利请参阅隐私政策

4. 可疑交易报告(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35 条)

当本所律师哪怕仅基于嫌疑——且不论金额门槛、客户的国籍或居住地——认为正在进行、已经完成或已被尝试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交易时,有义务依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35 条第 1 款毫不迟延地意大利银行下设的金融信息机构(UIF)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OS)

报告义务优先于职业保密的道德义务(《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 13 条),但仅限于第 1 节 a)-e) 项所列活动,并排除诉讼辩护业务及关于提起或避免诉讼的咨询。

该报告:

5. 拒绝履行(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42 条)

在下列情形下,本所律师不建立职业关系不实施交易终止正在进行的关系

在具备相应前提时,拒绝履行将伴随第 4 节所述的可疑交易报告。

6. 保密与职业秘密

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与基本的职业保密义务(《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 6 条与第 13 条;《刑法》第 622 条;《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相协调,其依据是第 231/2007 号立法令第 12 条第 2 款对诉讼辩护关于提起诉讼的咨询明文排除

对于落入适用范围的活动,向 UIF 报告的义务构成对职业秘密的法定例外,系法律明确授权,故不违反职业道德义务。

无论如何,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一切信息——包括用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均以最高程度的保密处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与方式外,不向第三人披露。

7. CNF 指引与深入了解的渠道

有关适用于律师的反洗钱规范的深入信息,请参阅:

8. 联系方式

有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任何信息:

Gabriele Piermartini 律师
Corso della Repubblica n. 19 — 47121 弗利(FC)
手机:+39 338 285 0989 —— 传真:+39 0543 037728
认证邮箱(PEC):gabriele.piermartini@ordineavvocatiforlicesena.eu
电子邮件:gabriele.piermartini@gmail.com

弗利,2026 年 6 月 4 日
Gabriele Piermartini 律师